涉及千家萬戶,《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有修改!
12月16日,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自治區住建廳相關負責人就新修正的《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解讀,并答記者問。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2021年11月16日,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正的《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予以公布。《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聚焦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物業管理委員會建立、前期物業管理、房屋裝飾裝修、物業管理區域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相關法律責任等,從多個方面對物業管理和服務內容作出修改。
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以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新建物業區域劃分主體為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該在劃分原則的基礎上,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房銷售前,將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資料報送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已經投入使用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和調整,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主體為旗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樣也是在劃分原則的基礎上,在征求業主意見后劃分或者調整。
關于物業管理委員會。《條例》增加了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主要包含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情況及職責、人員構成和任職資格以及工作期限和解散等。
關于前期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從物業項目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新建住宅分期開發建設的,在物業服務用房尚未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臨時物業服務用房,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許可證及其附圖上載明配套建設的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筑面積和位置;在物業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督促建設單位按時完成保修。
關于房屋裝修裝飾。《條例》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時,要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并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現場巡查和監督,發現上述問題時,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
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有關專業經營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以及相關管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已投入使用的設施設備以及相關管線尚未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專業經營單位驗收。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的設施設備以及相關管線,其維修、養護、更新等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尚在保修期內的,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此外,《條例》針對關于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重點問題,制定了相應的罰則。罰則以規范為主、處罰為輔。同時明確了處罰主體、執法主體、處罰金額、賠償責任以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責任。
下一步,自治區住建廳將與有關部門成立廳際聯席會議領導小組,推動新《條例》的宣傳貫徹實施工作,并加快推進后續配套制度建設,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完善物業服務管理制度體系,不斷提升物業服務制度化、法治化、標準化水平,推動全區物業行業高質量發展。(記者 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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